一、分居一方的債務怎么還
離婚時,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于共同債務。這里要分兩種情況。
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yǎng)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
同時,法律還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
那么,也就是說,分居后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并未拿來養(yǎng)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那么,其經營與生產系個人行為,于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二、協(xié)議離婚中的債務處理
經常遇到協(xié)議離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說明: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