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guī)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二、債權轉讓應明確哪些問題
1、時效中斷與喪失時效的債權可否轉讓。訴訟時效已經喪失的債權也仍然可以轉讓。因為在民法原則中,自愿原則尤為重要。雖然已經完成了訴訟時效,但債務人尚有自愿履行債務的可能,且債務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因此,喪失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仍然可以轉讓。如果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喪失提出抗辯,受讓人則可以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
2、債權轉讓可否牟利?!睹穹ㄍ▌t》第91條規(guī)定,合同的轉讓不得牟利。但此處牟利是指非法倒賣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并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的轉讓特別是權利的轉讓,大都是有償行為?!皞鶛嘧鳛樯唐愤M入市場與其他商品并無本質區(qū)分。它們都受市場經濟之共同法則即價值規(guī)律的制約。因此,表現(xiàn)于債權讓與在可謀利上即為其價格受市場調節(jié),此種調節(jié)的結果很可能就使讓與人獲得的不僅僅是一定利益,而是較為豐厚的利益。我們認為,只要是不為暴利的情況下,此種利益應得到保護,因為這是對其風險的回報,市場經濟理應如此?!?如果將有償?shù)霓D讓行為都視作非法牟利,實際是禁止了合同的轉讓,對于搞活流通、增進交易、增加社會財富都非常不利。
3、可撤銷的債權可否轉讓。債權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屬于效力待定的債權,并非當然無效,故也可以轉讓。但應注意,如果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或行使撤銷權而使債權歸于無效,受讓人可以因此主張債權轉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