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無因管理行為
要確定無因管理行為,需要從無因管理的三個法律特征入手進行分析: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管理人必須為本人(即被管理的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不管是對本人財產(chǎn)的保存、改良、利用,還是對其處分。但無論如何,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法律行為旨在產(chǎn)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無因管理卻無意思表示。
至于管理事務的內容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則在所不問,因為客觀事物復雜多樣,管理人管理的事務可能是事實行為,如為本人飼養(yǎng)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為,如為本人及時退掉將因過期而作廢的車船票。但不論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都必須是能夠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這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必須有確定的主體,如果是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如打掃街道衛(wèi)生,則不構成無因管理。
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本身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內容,能夠產(chǎn)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既不耗費一定資財,也不獲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僅為鄰居看守房屋,這也不構成無因管理。同時,管理事務的行為還必須是以作為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合法行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這不僅不構成無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本人(被管理人)的利益。
也就是說,管理人必須有為本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fā);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是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則不是無因管理。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如果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xié)議,或法律規(guī)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比如,甲應邀為乙修理房屋,或無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衣物,均不構成無因管理。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xié)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
二、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qū)別于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2、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 無因管理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chǎn)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無因管理產(chǎn)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系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 。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于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5、補償性。 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于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