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yè)債權轉讓的類型有哪些
根據(jù)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為以下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yè)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xié)議或者其他途徑協(xié)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fā)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fā)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fā)生的交易僅僅是執(zhí)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3、非貨幣型
企業(yè)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xiàn)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這些類型中,第一種類型在會計實務中由于對業(yè)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下面就具體分析這一類型的會計處理。債權轉讓人承擔何種責任
二、債權轉讓人承擔何種責任
1、債權轉讓后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
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合同中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情況下,單純轉讓債權很可能造成債務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我國《合同法》在規(guī)定在債權轉讓中賦予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
《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p>
《合同法》第83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笔侵競鶆杖丝梢云鋵υ瓊鶛嗳说囊磺锌罐q權對抗債權人的受讓人。
2、債權轉讓后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
當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協(xié)議生效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存在,因而債的主體發(fā)生變化,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債權人因轉讓協(xié)議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來債的關系,喪失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原債權人不再享有權利,當然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也不負擔保責任。
在合同司法實踐中,人們往往不易將合同債權的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從法律和理論上搞清楚,容易將二者混淆,甚至個別人或者組織惡意以一個瀕臨破產的企業(yè)代為履行債務說成是債權的轉讓,從而逃避自己的債務。
當然,如果將對瀕臨破產企業(yè)的債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后,債權轉讓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債權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