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是否能提出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人即債權人或債務人,不存在依職權申請的例外。
破產是債務人或債權人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強制將債務人的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然后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從而使債務人從擺脫債務危機,達到自身債務歸于消滅的一種債權債務清理的特別程序。破產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中一項重要原則就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
債務人是否通過破產程序清理債權債務,由債的主體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作出意思表示,不為他人所干涉,他人也無權干涉。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基礎有二:其一是債務人具有申請破產的原動力。這是因為現代破產法規(guī)定了債務人的免責制度,這是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有利激勵。一個誠實的債務人可以通過破產程序而獲得免責的優(yōu)惠,從而擺脫債務危機。正是這種有利的激勵使得更多的債務人產生了申請破產的原動力。但是,從根本上說,這種制度也間接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其二是,債務人具有申請破產的有利條件-債務人最了解自己的財產狀況和清償能力。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是不向社會公開的,債權人很難了解債務人的經營情況和財產狀況,所以債權人很難適時地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申請破產是其權利或義務。從一個側面看,由于破產程序能夠給債務人帶來免責的優(yōu)惠,所以,申請破產是其權利。但從另一個側面看,由于債務人,特別是商法人或商自然人是社會經濟聯(lián)系中的一環(huán),故又涉及社會利益,所以,有的國家規(guī)定破產申請是債務人的一項義務。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上看,僅僅《公司法》第196條規(guī)定了公司清算人的破產申請義務,而其他法人董事等無此義務。為了更加重視對社會利益的保護,破產法應當規(guī)定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在企業(yè)具有破產原因時的破產申請義務。
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限制
債務人能否提出破產申請,首先與法律是否賦予其破產能力有關。
其次,即使具有破產能力的債務人,在某些情況下,其破產申請也受到限制,例如,美國破產法就規(guī)定鐵路、金融機構等即使具有破產原因也不能提出自愿破產申請。
破產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被宣告破產的資格。破產能力構成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必要條件,沒有破產能力,法院不得宣告其破產。依法取得破產能力的債務人不僅自己可能向法院申請對自己宣告破產,而且也可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其破產。
在我國,1986年破產法將破產能力僅僅賦予國有企業(yè)。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又賦予所有的企業(yè)法人以破產能力,即不以所有制為破產能力的劃分標準,而是以是否為企業(yè)法人為標準來確定其破產能力。
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有關破產的法律制度僅賦予企業(yè)法人的破產能力,沒有賦予其他民商主體的破產能力。
另外,我國1986年破產法對國有企業(yè)賦予破產能力,但對其提出破產申請也行了限制,即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有關合伙組織、商事自然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經濟實體能否被賦予破產能力,期望在即將出臺的新破產法中予以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