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時誰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么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后,轉讓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
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jié)約司法資源,既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于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們認為,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二、一份債權被多次轉讓怎么處理
債權轉讓數(shù)額超過債權數(shù)額(一份債權多次轉讓)時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數(shù)額超過債權數(shù)額時如何處理,對此問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被轉讓的數(shù)額按比例分配。理由是,被告轉讓的多個債權人并不知道債權人轉讓債權情況,為了使被轉讓的債權人利益不受侵犯,按照公平原則,每個債權人均應按被轉讓債權比例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一份債權多次轉讓,按照通知的先后順序,通知在先的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