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借款合同中的提前履行
借款合同的提前履行一般是指借款人提前還款,主要分為提前還息和提前還本兩種情況。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當提前通知貸款人。
提前還息對貸款人利益一般沒有損害,因此貸款人對提前還息一般不附加條件;但提前還本將打亂貸款人的資金計劃,可能出現(xiàn)資金閑置的情況等,對貸款人有一定的損害。
因此,貸款人往往對提前還本附加一些條件,除按照實際用款天數(shù)和約定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之外,還要求借款人提前30天通知、征得貸款人同意、支付補償金等等。
二、債務人可否提前履行債務
按照全面履行原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自己的債務,債權人有權對損害其利益的提前履行予以拒絕。但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在債務人希望提前履行,而提前履行又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則不能拒絕,如拒絕受領應承擔遲延受領的責任,承受遲延受領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當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判斷可否提前履行的關鍵在于提前履行是否會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利益應為重大利益,如果提前履行僅僅使債權人增加了有關的費用,則不能因此認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它只涉及到這些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不能拒絕債務人的提前履行。
另外,對于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事后也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履行期限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只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即可。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涉及提前履行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