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人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1、留置物的占有權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有占有的權利,在其債權未受償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絕一切返還請求。這是留置權的基本效力。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權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留置人的占有權。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時,不論侵害人為何人,留置權人享有物上請求權,得請求法院保護。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
留置權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間,對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權利。留置權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優(yōu)先受償。一般說來,留置權人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費用,次充抵利息,最后充抵原債權。
3、對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權
由于留置權為擔保物權,留置權人雖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則上對留置物不得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間,留置權人未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給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具有使用權:
第一種情形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圍內,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如為防止留置的機械生銹而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權人的此種必要使用的目的,僅以保存留置物為限,而不得以積極地取得收益為目的,當然,若因留置權人必要使用而產生收益時,留置權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償債權。
第二情形為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時,留置權人當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圍內留置權人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必要費用之返還請求權
由于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并無用益權,卻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此留置權人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是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應得向物的所有人請求返還。所謂保管的必要費用,是指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費用,如養(yǎng)護費、維修費等。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應依支出當時的客觀標準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權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
5、就留置物變價優(yōu)先受償權
依我國法的規(guī)定,留置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于一定條件下,得就留置物變價優(yōu)先受清償。
二、留置人有哪些義務
1、留置物的保管義務
《擔保法》第86條規(guī)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绷糁脵嗳藨陨屏脊芾砣酥⒁?,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
因此,而至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助的,其得請求債務人協助。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助,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滅失,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
3、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于債務人。在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構成非法占有,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