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利貸應該如何界定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錢莊,這些現(xiàn)今稱為“放數(shù)”的放債人,向“高利貸”借錢,一般毋須抵押,甚至毋須立下字據(jù)。高利貸信用是最古老的信用形態(tài),是通過貸放貨幣或實物以收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一種信用關系。
它產(chǎn)生于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xiàn)之前,在現(xiàn)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放貸都是利息很高的。高利貸信用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是占主導地位的信用形式。
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于高利貸。高利貸作為一種殘酷剝奪借貸者私人財產(chǎn)的手段,在中國的舊社會尤為盛行,最為常見的是所謂驢打滾利滾利,即以一月為限過期不還者,利轉為本,本利翻轉,越滾越大,這是最厲害的復利計算形式。
二、放高利貸違法嗎
高利貸是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guī)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雙方協(xié)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也就是說,民間高利貸是發(fā)生在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單位之間的借貸利率超過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情況。高利貸本身屬于借貸雙方自愿的行為,而且存在有利于資金使用、刺激經(jīng)濟發(fā)展等特點,雖然國家層面出于利息管制的需要,對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的部分不予以保護,但并沒有將高利貸納入犯罪,因此也沒有影響高利貸的長期存在。
刑法中沒有關于高利貸的罪名,只是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貸的過程中有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