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失蹤所欠債務怎么處理
如果債務人拒絕還債,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但是起訴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債務人通過失蹤的方式躲過訴訟時效期,實現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因此為了保障債權,對債務人失蹤這種情況有以下救濟方法:
(一)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延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眰鶛嗟脑V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薄霸V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由此可知,可以通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
(二)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后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二、債務人死亡債務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