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債權能否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債權轉讓只要通知債務人,債務轉讓只要取得債權人同意即可。然而,涉及到跨境債權債務轉讓的,由于還涉及外匯管制和外債登記事宜,因此其根據實際情況有所不同。
已進行登記的外債,境外債權人可以進行債權轉讓,境外債權人也可以免除境內債務人債務,但債務人之間無法辦理債務轉讓。具體情況請見以下三種分析:
境外債權轉讓是可行的,假設A公司是境外公司,C公司是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C公司向A公司舉借外債,并已進行外債登記。B公司是家境外公司,A公司有意將對C公司的債權轉讓給B公司。
根據《合同法》以及外債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該次債權轉讓只需在A、B企業(yè)之間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并書面通知C企業(yè)。同時,C企業(yè)應當協助在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債權人的變更登記事宜。
二、跨境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效力
轉讓人將跨境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等三種情形之一的除外。境內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之間因代付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并沒有約定該債權不得轉讓,境內外資銀行對中資銀行的債權也不在現行法律禁止轉讓的范疇,合同性質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屬于學術界通常所理解的帶有人身權屬性的不可轉讓性。毫無疑問,債權人可以向境內任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第三者轉讓其債權。但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將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現行外匯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
當前境內金融機構的短期外債均受到一定的額度控制。境內金融機構每個工作日的短期外債余額不得超過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額。假定境內外資銀行跨境轉讓債權行為合法有效,則其直接的后果是額外增加了中資銀行的短期外債負擔。中資銀行必須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xù)。并產生兩種可能:
1、中資銀行短期外債余額仍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限額內:
2、中資銀行外債余額超過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額,將受到外匯局的行政處罰。法理上,債權人轉讓債權給債務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債權人應該承擔救濟責任。
以上就是跨境債權轉讓的一系列問題,首先可以看出,要轉讓債權,在法律上有嚴格的限制,如果轉讓人未將跨境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轉讓行為對中資銀行(債務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中資銀行不因境內外資銀行的債權轉讓而承擔外債責任。其向境內外資銀行還本付息是合法有效的債務履行行為。 所以您要注意這一點,具體的操作,也許律師能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