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卻拒絕付款
2010年7月20日,紙業(yè)公司與河南A縣的化工公司簽訂一份《紙箱加工合同》后,紙業(yè)公司依照合同約定,自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給化工公司加工了價值241169.60元的紙箱,并完成交付義務。2010年11月份,化工公司給付紙業(yè)公司貨款5.5萬元。2011年3月16日,經雙方結算后,紙業(yè)公司向化工公司討要下余的186169.60元貨款時,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蘇某以化工公司系某化工集團公司設立,他沒有委托他人或親自簽訂任何合同及辦理任何業(yè)務,該筆貨款與其無關,應由某化工集團公司償還為由拒絕支付該筆欠款。
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法院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后紙業(yè)公司查詢了A縣工商部門,發(fā)現(xiàn)于2009年3月18日注冊成立的化工公司系由蘇某和其妻子周某二自然人股東設立的,該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元,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設立后,蘇某、周某首次繳付注冊資金100萬元,剩余400萬元應于2011年3月底前一次性繳清,但二自然人蘇某、周某并未繳納。
經查,被告蘇某、周某二人以化工公司的名義多次逃避債務,現(xiàn)被多家異地公司起訴追討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化工公司欠原告紙業(yè)公司加工費186169.60元,有雙方簽訂的《紙箱加工合同》和對賬單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被告蘇某和周某作為被告化工公司自然人股東,在組建、注冊、運營公司過程中,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且沒有履行全面出資義務,應當對被告化工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