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進行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訴訟的方式。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處理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合同法》第7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部分關于代位權的規(guī)定等。
代位權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債權人)、被告(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債務人)。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權訴訟案件的審理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提起代位權訴訟時,不能依上述兩個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只能直接用本案由。
二、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債權人要提起代位權訴訟,必須符合四項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也即債務人不履行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又不以訴訟、仲裁等方式向債務人主張自己的到期債權,而且因此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xiàn);
3、債務人的債權巳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以及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三、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注意事項
1、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證據(jù)證明債權的存在,不應僅限于經(jīng)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或仲裁確認的債權。
2、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時效即將屆滿時,應當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但應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結果歸于債務人,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3、有抵押、質(zhì)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的問題。
代位權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債權,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由于代位權制度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使債權人可以代債務人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此,法律對其行使規(guī)定了嚴格的條件,以維護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和民事主體對其財產(chǎn)的支配權。
依照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只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進一步解釋為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有抵押、質(zhì)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或者占有質(zhì)押物,或者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對抵押物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xiàn)具有比較現(xiàn)實的物質(zhì)基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一般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只有在抵押物、質(zhì)押物折價或變賣之后,抵押物或質(zhì)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債權時,債權人才會受到損害。因此,在債權有抵押、質(zhì)押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并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故債權人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應規(guī)定不能行使代位權。這樣既可以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對債務人的權利進行不必要的干預和限制,也可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但抵押、質(zhì)押不足以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