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清償的途徑有哪些
債務清償途徑就是指解除債權債務關系的方法。主要分兩大類,即正常途徑和特殊途徑。
1、正常途徑
正常途徑是債務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如企業(yè)到期足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還銀行貸款、支付供貨廠商的應付貨款;用合質合量的產品或勞務償付預收貨款等。
2、特殊途徑
由于債務企業(yè)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有以下方式:
協商。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并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一方面有利于債權債務企業(yè)之間保持良好的業(yè)務關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調解。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不管具體調解形式怎樣,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規(guī)定,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達成不違背法律、政策的協議。
仲裁。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或專業(yè)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盡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制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判決。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guī)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zhí)行程序強制執(zhí)行。
二、債務清償時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債務人無論是負債還是違約都將產生清償問題,為了防止企業(yè)在處理債務清償問題時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特提示:
1、權利人一方拒絕接受債務人一方履行,債務人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zhí)岽?,提存后,視為債務人已履行?/p>
2、提存的財產發(fā)生毀損、滅失等情況的,該風險由人一方承擔。
3、提存期間,提存財產產生的孳息歸債權人一方。
4、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應當優(yōu)先清償有的債權。
5、各個債權人均無擔保時,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順序清償。
6、債務人如果是企業(yè)法人,財產不足清償所有債務時,權利人可以申請其破產。
7、債務人對同一人負有多筆同類債務,除非另有約定,按以下順序清償:
(1)優(yōu)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2)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3)擔保數額相同的,優(yōu)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4)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5)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8、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按費用、利息、主債務順序進行清償。
以上關于債務清償方面的法律風險提示,如果企業(yè)能夠給予重視,將有效幫助企業(yè)判斷受償順序并進而采取相應地對策,從而有效保護自身權利,避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