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因管理人的權力有哪些
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滅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西服燒毀。
二、無因管理人的義務有哪些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羅馬法,近代各國民法建立相應的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揚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
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類型,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因為不當得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種不正?,F象,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根據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損害,因此,依法律規(guī)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受損失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到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為債的發(fā)生原因,基于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債的發(fā)生原因有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單方允諾和和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