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借款人具有以下義務:
第一,返還標的物的義務。實物借貸的借用人,應返還同等質量、數(shù)量的種類物。不能返還實物的,經(jīng)出借人同意可以貸幣折價償還。貨幣借貸的,應返還同等數(shù)量的貨幣,而不應以其他實物充抵。只有借款人在實在無法償還的情況下,經(jīng)出借人同意,可以用同等價值量的實物償還。至于在借用期間遇到貨幣貶值或升值,償還時是否要作相應調整,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一般由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如遇貨幣貶值,應按公平原則處理;如遇貨幣升值,實踐中仍以借貸發(fā)生時的數(shù)額為準。
第二 支付利息的義務。按照借貸雙方的約定,支付利息是借款人應承擔的重要義務。如有利息約定,在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時,出借人有權依法請求借用人支付利息。雖未約定利息,但借用人逾期不返還標的物,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應承擔逾期利息,利率按照當?shù)劂y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
第三 按約定期限履行義務。借貸合同約定了歸還期限的,借用人應按約定期限履行。借貸合同沒有約定歸還期限的,借款人可隨時歸還。當然,出借人也可隨時要求歸還,借用人在出借人要求歸還后,有即時歸還的義務。但出借人要給借用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借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享有被告知標的物瑕疵的權利;借用人地址變更,享有被即時通知的權利;未約定歸還期限的,出借人要求履行時,有一定的準備時間的權利。
二、如何避免民間借貸的風險
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民間借貸活動也頻繁發(fā)生, 但是, 在借貸行為中,由于礙面子、疏忽大意、或盲目輕信等原因,民間借貸糾紛層出不窮,出現(xiàn)了民間借貸風險。避免民間借貸風險要注意:
1、首先應手續(xù)齊備,立好證據(jù)。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相互關系再好,也要履行借貸的基本手續(xù),這樣才能有效避免將來可能發(fā)生的爭議。最好能以書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款條據(jù),并由債權人妥善保管,如果采取口頭借貸形式,則最好請兩名以上與雙方無利害關系的人到場作證;再者采取財產作抵押的方式降低風險。如果借款數(shù)額較大,懷疑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信用,最好“先小人后君子”,采取用借款人的相應財產作抵押,并有公正處登記公正。這樣,就能有效地避免因借款人無力償還或者賴著不還的風險;
2、還要注意時效, 防止超期。
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了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就是說,如果借款期限屆滿,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償還義務,而債權人卻不過問、不索要超過兩年,該債權將不再受法律保護,即使債權人訴訟,也會被法院駁回。
因此,債務在期限內,債權人應及時追索,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沒償還,借據(jù)要重新開具,該換新的時間,確保借據(jù)時效;最后是信息了解要及時, 以防變故。
3、債權人應當經(jīng)常了解、掌握債務人的基本信息。如債務人重病、失蹤、死亡或者分家、離婚時,或者經(jīng)營失敗,故意轉移、隱匿財產來逃避債務等,應及時掌握線索,核實情況,必要時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