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按照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
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前兩種豁免情形極少得到適用。
第三種豁免情形不適用于為商業(yè)目的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例如服務于醫(yī)院經營性醫(yī)療活動的研究和實驗。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還規(guī)定,當事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個規(guī)定并不影響權利人要求當事人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例如停止侵權的責任;而且,通過發(fā)送律師函,權利人可以使上述當事人的主觀狀態(tài)從不知道變成明知,從而無法繼續(xù)獲得上述規(guī)定的保護。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購買和使用他人產品招致專利侵權訴訟的案件非常多。例如,深圳招商銀行、深圳寶安機場最近分別因為購買和使用的智能卡、幕墻產品侵害第三人的專利權而被告上了法庭。在醫(yī)藥行業(yè),類似的案件也出現了??傊覈嚓P的豁免規(guī)則很少,最終得到適用的機會也不太多。
二、侵犯專利權的損失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侵犯專利權及與專利有關的權益,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賠償范圍包括: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等。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制品發(fā)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制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fā)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發(fā)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制品市場銷售量確定。
如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