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替我朋友咨詢一下,他因在賭場上賭博輸了錢,經人介紹認識了一位生意人,生意人出于中間介紹人的哥們情意,愿意借錢給我那朋友,每次借都沒有寫借條,前頭借的錢都沒還,在最后一次借錢時朋友開具了總共欠款的借據,并約定了還款日期。如今期限已到,生意人不斷的催款,之前聽人說過賭債不用還,所以請問律師,因賭博形成的債務合同是否有效呢?謝謝!
您好,涉賭債務有以下幾種類型:1、賭博過程中參與賭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直接用于賭博的債務。
或者先賭后借,一般情況是在賭博過程中,因賭博輸贏沒有實際支付,而采取欠條方式確認的賭博債務;
或者是先借后賭,是指賭博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貸關系后發(fā)生賭博行為。
2、賭博關系中當事人與未參加賭博的第三人產生的直接用于賭博的債務,其中,以是否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進行區(qū)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意見》第11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具體說,若借款是用于支付賭債,用途不合法,違法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當屬無效民事行為,均應認定為賭債,賭債自始不產生債的效力,法律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