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師,在09年6月,一個朋友需要錢急用,當時說好是3個月,月息10%(她自己說的,有借條,沒有抵押)。三個月后我一直催收,他說資金困難,晚點還,直到今年2月才開始逐步歸還本金,到現(xiàn)在都還有余款。我們在商量利息的時候,達不成一致,這種私人借款的利息怎么算,私人利息應該是多少?謝謝!
您好,對于私人借貸的利息,只能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且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據(jù):自然人之間借款當事人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約定不支付利息。
當事人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視為無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借款利率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利率限制的規(guī)定。
所謂的“驢打滾,利滾利”是違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中,對民間借貸的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明確民間借款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