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問問您追償權的行使。之前我跟我前妻離婚后,我一個人還了我們結婚的時候的全部債務,而我們離婚時是說的共同承擔。那么我可不可以跟我前妻要回這筆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夫妻債務分攤問題。
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后的追償權,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債權人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后,有權就超出其應當負擔債務額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償。
實踐當中夫妻一方所獲追償權具有以下條件:
一、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履行的給付責任中超出其應當分擔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擔了給付責任。
二、夫妻一方追償權必須是以存在連帶責任為前提。
如果所償還的債務中有一部分是您的個人債務,那么只能由您個人償還,您前妻是不存在連帶責任的。
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償權必須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債務為條件。
正是基于這種理由與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支持?/p>
為此,夫妻一方代償還共同債務后,就依法律規(guī)定有償就其超額支付部分,向另一方行使追償權。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上您,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