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我家里借了25萬元,但是一直拖著不還,最近我才知道他把錢又借給一個公司了,公司沒錢換他,導致我們家里也沒法要回錢來。最近我聽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行使代位權找公司要錢,究竟什么叫代位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哪些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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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jīng)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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