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前兩天找我借錢,我考慮到他情況確實是聽困難的,就讓他分期還我錢,但是我們對于其中這個保證期不知道該怎么算。請問律師,這種分期債務的保證期怎么算呢?還有我再想問的就是這個債的保全措施有哪些呢?
您好,很高興能夠為您解答這類法律問題。
從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來看,分期債務的保證期間,到底是從每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起算,還是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起算這點,未見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
但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分期履行債務時,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因此,我們認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日,而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正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一為代位權(quán),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quán),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quán)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quán)。
二為撤銷權(quán),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quán)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quán)人造成損害的,債權(quán)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quán)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也可以隨時撥打電話向我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