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受邀為朋友的債務行為提供保證,但是目前還沒有簽字,我想咨詢一下,保證責任由哪些?如果我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那么連帶保證責任如何分配?希望您能盡快解答一下,謝謝。
您好,非常樂意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根據(jù)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根據(jù)《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分別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因合同關系產(chǎn)生的債務,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既可要求債務人清償,也可要求保證人清償。
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并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債權人可以不問債務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
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對債權人卻更加有利。
就債務人的內(nèi)部關系而言,各債務人可能依約定或依過錯按份承擔責任。
就債務人的外部關系而言,各債務人對同一債務不分先后均負有全部清償?shù)牧x務,也就是說,債權人既可以向全體債務人主張債權,也可以向某一個或某幾個債務人主張債權,各債務人不得以其內(nèi)部另有約定對抗債權人。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屬同一順序的債務人,在具體承擔實體責任時不分先后,誰有償付能力誰先予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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