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離婚后公公獨吞兒媳征地補償款
原告鄭某與被告江某原系一家人,是兒媳與公公的關系。鄭某與江某兒子與2011年5月結婚,2013年3月由法院判決離婚。2012年春天江某一家所在村民組土地被征收,該村民組于2012年4月10日研究給鄭某土地征收補償款補償款21000元。鄭某與公公、婆婆戶口在一起,江某共領取土地補償款930766元,其中包含鄭某的21000元補償款。鄭某應繳納的3000元養(yǎng)老保險金從江同黃領取的土地補償款930766元中扣除。2013年12月,鄭某起訴,要求江某退還補償款21000元。
法院判決:公公不當?shù)美麘摲颠€拆遷款
法院查明事實認為,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江某將鄭某應得的補償款21000元據(jù)為己有應當歸還,但應從中扣除為鄭某支付的3000元養(yǎng)老保險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江某返還給鄭某補償款18000元,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律師說法:不當?shù)美姆颠€范圍售善意或惡意的影響
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shù)美姆秶苌埔膺€是惡意的影響。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jù)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已經(jīng)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xiàn)存部分,不應該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態(tài),如形態(tài)已改變,其財產(chǎn)價值仍存在或可代償,仍屬于尚存部分。2、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jù),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shù)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jīng)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返還不當?shù)美颠€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chǎn)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根據(jù)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因不當?shù)美a(chǎn)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shù)美畟渲腥〉貌划斃娴娜私惺芤嫒?,是不當?shù)美畟膫鶆杖?,負有返還不當?shù)美膫鶆?。財產(chǎn)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shù)美畟膫鶛嗳?,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shù)美且饌鶛鄠鶆贞P系發(fā)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shù)美鳛閭陌l(fā)生根據(jù)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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