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縣國有資產(chǎn)管理委員會主任姜某,在一次政府招商會上,認識了商人(私營企業(yè)主)胡某。姜某對胡某溫柔、大方、風騷的外表一見入迷。胡某正在為自己企業(yè)資金緊缺而發(fā)愁,故在看到姜某的意圖后,故意頻頻邀請姜某約會,并主動投懷送抱。四五個月以后,胡某向姜某訴說,急需經(jīng)營資金為由,誘勸姜某提出從姜某單位借用250萬元,5個月企業(yè)資金回籠回來一定歸還,并以姜某孩子出國需要錢為由,送給姜某6萬元。姜某經(jīng)不住胡某的百般嬌柔,2009年6月某日,未經(jīng)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就將250萬元借給胡某。胡某得到250萬元后,難捱內心的興奮,把借款情況告訴了在縣工商銀行的工作人員李某,讓李某為胡某提供資金賬戶,用于胡某隨時提款。隨后,把這筆款,用于走私酒類商品。2010年初,姜某多次向胡某催要借款,胡某歸還了姜某80萬元,但姜某沒有歸還單位,而是放在辦公室,想等等胡某全部歸還借款后,一齊歸還單位。不料的是,胡某在一次走私中因臺風使走私物品全部毀損。姜某看胡某無力還款,便給妻子留了10萬元生活費,拿著其余的70萬元跑了,用于吃喝嫖賭,揮霍一空。案子被發(fā)現(xiàn)后,胡某、姜某相繼被逮捕,胡某有如實供述出了李某,李某也被依法逮捕。
律師說法
(一)姜某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貪污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其理由是:
1.根據(jù)《刑法》第384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本案關鍵之一:姜某明知胡某要求其挪用公款用于營利活動,且數(shù)額巨大,達到250萬元,因此,姜某構成挪用公款罪,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200萬是挪用公款罪量刑的關鍵點。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guī)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論。因為其行為表明行為人已不打算歸還挪用的公款了,犯罪性質發(fā)生了變化。當然,貪污部分僅指其行為人帶走部分。本案中,應當對姜某留給妻子的10萬元和帶走的70萬元,按照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貪污數(shù)額80萬元,應該在3年和10年之間量刑。
3.根據(jù)《解釋》規(guī)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或者使用挪用公款進行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本案中,姜某收受胡某的6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處罰,應該在3年以下進行量刑;對胡某的走私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姜某事先并不知道;對胡某的性賄賂,姜某無罪,因為我國刑事法律,沒有規(guī)定性賄賂可以構成犯罪。
(二)胡某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行賄罪、走私普通貨物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胡某之所以構成挪用公款罪,是因為姜某挪用公款是在胡某的誘使、行賄下,姜某才主動為之,因此姜某、胡某在挪用公款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其中,挪用公款罪和姜某的量刑一致,行賄罪在5年以下量刑,且一般不超過姜某的受賄罪量刑。
(三)李某單獨構成犯罪,即洗錢罪。李某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是法庭辯論最為激烈的。李某的洗錢罪量刑要看具體的流轉和洗錢的金額。
(四)本案中另有未說明關鍵點:如果胡某存在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在基準刑期上下降幅度為三分之一左右,如果還有積極退贓的行為,并達到全部退贓,總計基準刑可以將為一半,但是不得突破法定最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