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罪的既遂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行為人必須具有犯罪的意思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虛假出資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并且具有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行為人認識到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東有真實的出資義務否則可能侵害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而拒不履行,說明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性,并希望這種結果出現(xiàn)。
二、行為人必須著手實行犯罪
其不作為行為的時間起點應以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應當履行真實出資行為的時限為準,當該時限屆滿就可以認為是犯罪行為(不作為)的著手。第三,必須齊備了犯罪的全部要件。不真實出資的不作為行為一直延續(xù),直至犯罪結果------上述《規(guī)定》中列明的情形出現(xiàn):一是給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50萬元人民幣以上;二是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即債權不能履行之日起或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之日起,就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虛假出資犯罪已經既遂。法定數(shù)額的債權不能履行之日或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之日,即虛假出資犯罪既遂之時。正如,一個投毒的犯罪人,長期多次對被害人偷偷的進行投毒行為,而最終導致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后果;則犯罪人第一次投毒視為犯罪的著手,而與第一次投毒相隔很長時間后,直至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危害結果的出現(xiàn),一般才視為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