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罪的取證方法
案件取得突破后,圍繞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進行取證就顯得十分關鍵。為獲取充分的證據,可采取如下方法:
1.從現(xiàn)場勘查、鑒定入手,獲取證據
迅速、及時地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勘查、調查是偵查重大責任事故和有事故現(xiàn)場類型的玩忽職守犯罪案件的基礎和關鍵,也是獲取玩忽職守犯罪案件線索和證據的重要途徑。,因此,對案發(fā)現(xiàn)場及時進行全面、客觀、認真、細致地勘驗、調查,并運用錄像、繪圖等技術手段發(fā)現(xiàn)和收集一切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就顯得十分重要。
2.從詢問證人、知情人、受害人人手,獲取證據
在及時的案發(fā)現(xiàn)場勘查的同時,還應及時進行現(xiàn)場詢問,特別是對案發(fā)時的目擊證人、知情人、受害人等進行詢問,這對于了解案發(fā)原因、發(fā)生經過以及當事人的行為與案發(fā)的關系等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因此,在現(xiàn)場調查中必須乘當事人、現(xiàn)場目擊證人記憶猶新、提供證據較為客觀全面之際,及時對他們進行詢問調查,以獲取可靠的證人證言。
3.采用順瓜摸藤、尋根的方法獲取證據
這種方法主要用于有犯罪危害后果,暫時無法確定嫌疑人的玩忽職守犯罪案件,即順著損害結果這個“瓜”去摸各個犯罪原因和責任這些“藤”,繼而順“藤”去拔“根”,從而找出案件的原因和責任人。這種方法對那些多因一果、案情復雜、直接責任人一時難以確定的玩忽職守犯罪案件,采取以事立案后,再進行調查取證,以危害后果作為收集全面的證據材料的起點,順著危害后果這個“瓜”逐步深入調查,最終查清案發(fā)原因及責任人,已被實踐證明是一種較好的方法。
4.全面收集和固定原始證據
玩忽職守犯罪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人違反職責要求,不按規(guī)定行使職權義務,致使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因此,在玩忽職守犯罪案件中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部門的規(guī)章制度、行政命令、決定、會議記錄等書證、物證,就屬于玩忽職守犯罪的原始證據,對這些證據要及時收集并加以分析、認定,從而判斷出有關責任人。
5.運用科技手段及時獲取和固定證據
玩忽職守犯罪案件發(fā)生后,在調查中要充分運用錄音、錄像等科技手段,對相關證據及時加以固定,特別是對那些易毀滅的事故現(xiàn)場、損害后果以及易翻供、翻證的行為人供述和證人證言要及時運用科技手段加以確認,使證據更加真實可靠。
二、玩忽職守犯罪的取證要點
根據玩忽職守犯罪的特點,我們認為對玩忽職守罪案件在取證時,特別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認真收集損害后果的證據
是否有損害后果、損害結果的大小如何等,是認定玩忽職守犯罪與否以及玩忽職守犯罪量刑輕重的關鍵。一般說來,玩忽職守犯罪的損失結果主要包括:
1.經濟損失結果,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人身傷亡結果,包括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和輕傷人數;
3.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因此,在收集證據時,要按照有關玩忽職守犯罪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圍繞如下幾個方面來收集認定損害后果的證據:
1.案發(fā)后已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結果,可通過所造成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情況,對損失數額進行客觀地界定。需要注意的是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應以檢察機關立案時已無法挽回的損失為限來進行計算。
2.查清已造成的人員死亡、傷害(包括重傷、輕傷)的具體人數、傷害程度。
3.查清給國家的信譽或社會影響所造成的損害程度。
(二)認真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職責范圍的證據
犯罪嫌疑人的職責范圍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犯罪的關鍵,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則不能成為玩忽職守犯罪的主體,就不能按照玩忽職守犯罪來處理。因此,在收集玩忽職守犯罪案件證據時,務必查清行為人的職責范圍。行為人的職責從實際工作看,包括法定職責、職務性職責、授權性職責和公認性職責。查明行為人是否違反有關規(guī)定、不履行應該履行的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是確認行為人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犯罪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查清行為人的職責,對于追究行為人玩忽職守罪責任與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工作中要注意查清:
1.行為人的法定職責,即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予以明確規(guī)定的職責。因此,在取證時應注意查清行為人擔任什么樣的法定職務、行使什么樣的法定職責。
2.行為人的基本職賈,即除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行為人在其工作崗位上所應遵守的具體規(guī)定和制度。這種規(guī)定和制度主要指工作職責所要求的工作人員在其崗位土必須遵守,并對行為人有約束力的本系統(tǒng)或本單位的工作規(guī)范。
3.授權性職責,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對其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為完成某項工作授予的職責和權限以及國家機關因工作的需要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授予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探限。
4.公認性職責。在沒有上述幾項明確規(guī)定的職責的情況下,還應查清行為人的公認職責或慣例職責,即行為人從事某廣項公務性活動所應遵守的約定俗成的職責。
(三)認真收集危害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證據
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有的表現(xiàn)為直接因果關系,有的表現(xiàn)為間接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不同,所反映出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行為的責任也不同。因此,通過收集證據,查清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認定玩忽職守犯罪和確定行為人的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般說來,間接責任負刑事責任的少,直接責任人員則應當負刑事責任。在直接責任人中又可分為領導者、決策者的責任和具體實施者的責任。領導者、決策者的責任又可分為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實施者責任也分為主要實施者責任和次要實施者酌責任。因此,在調查玩忽職守犯罪的證據時,應根據具體的案情查清責任人及筍所應承擔的責任。
(四)認真收集行為人行為與職責關系的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之所以構成玩移職守犯罪,往往是行為人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所致。因此,查清行為人的行為與所應承擔的責任對于認定玩忽職守犯罪也是很重要的。在收集這方面的證據時,主要要查清:
1.未履行職責的行為,即行為人沒有履行其職務上所要求實施的職責的情形;
2.擅離職守的行為,即行為人的職責有明確的要求,而行為人不按職責要求實施,在特定的時間里私自離開了特定的場所以致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3.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即行為人在履行職責中,表現(xiàn)為不盡心、不得力、粗心大意、草率從事,以致錯誤履行職責的情形;
4.行為人在行使職權中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