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概念
了解挪用公款罪,需要認識去發(fā)生的三種情況: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guī)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guī)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并且數額較大的。
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這里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挪用公款l5萬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對于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為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fā)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jié),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并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購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y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里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未還是指案發(fā)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fā)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fā)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fā)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總結上述,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恃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刑法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guī)定,對挪用公款案量刑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yè)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fā)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fā)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fā)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5、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末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jié)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guī)定的數抵幅度,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6、緩刑問題。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guī)定》(1996年6月26日)規(guī)定,對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jié)惡劣,或將贓款用于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或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特定款物,情節(jié)嚴重的。
三、挪用公款罪刑事立案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挪用公款罪的辯護思路總結
1、準確認定行為人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2、關鍵要準確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這個要件,對此國家立法機關和最高人民法院有相關的解釋。
3、注意區(qū)分本罪和貪污罪,在實踐中,一般根據是否平帳來區(qū)分,平帳的一般按照貪污罪定罪,否則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對于挪用公款后不退還的,則區(qū)分是主觀上不想還還是客觀上不能還,前者按照貪污罪定罪,后者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
4、注意區(qū)分本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資金罪的。本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挪用目的和用途;本罪與挪用資金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犯罪主體。
5、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