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如何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jié)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jīng)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產(chǎn)、嚴重虧損、破產(chǎn)的;
(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jié)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jié)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jié)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玩忽職守罪如何認定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于政策不明確、業(yè)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一般 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卻事與愿違。這同玩忽職守有本質(zhì)區(qū)別,故對此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2、 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區(qū)分二者的關鍵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 失但損失后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就應認為屬于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不能以犯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