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
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于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于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shù)額是否屬于數(shù)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范圍。其中,公款數(shù)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fā)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并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fā)后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并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6、對于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shù)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命令和規(guī)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并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為是否屬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圍;二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最新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guī)定,對挪用公款案量刑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yè)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fā)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fā)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fā)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shù)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shù)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