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村官濫用職權非法挖砂石
南京六合區(qū)三友湖村原來有個約130畝的砂礦,2010年六合區(qū)國土局幫其復墾成了基本農(nóng)田,這塊地就一直是三友湖村的集體土地。2013年村里打造“e田園”項目,要把這塊地流轉出去。童某找到村書記湯某和村主任王某,經(jīng)過商談,村里和童某簽訂了101畝土地的流轉協(xié)議。
2014年7月左右,童某找村領導反映,自己承包的那塊地有15畝左右底下雜石太多,存不住水,導致栽種的七八百棵樹苗枯死嚴重,自己想把地下石頭移走并復墾栽樹。村書記湯某、主任王某明知自己無權決定開采礦產(chǎn)資源,還越職違法為童某、汪某出具情況說明,并在之后的全村會議上同意童某將約15畝的土地底下石頭移走并重新復墾。
汪某跟童某從小就認識。2015年4月份左右,汪某打聽到童某要在三友湖村挖移石頭,于是給童某打了電話問石頭處置的問題。因為蓋了村里公章的“情況說明”里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挖出的石頭要如何處置。汪某之前因采礦虧了很多錢,想趁機賺一筆,于是兩人心照不宣。兩人約定好汪某負責把石頭挖出來賣掉,賺了錢就分童某。并且因為汪某有經(jīng)驗,所以負責提供人力物力,而童某只要負責當有人提出質疑,就出具蓋了公章的“情況說明”。于是,
從2015年7月初到2016年3月份期間,汪某將15畝礦石迅速挖完,后又發(fā)現(xiàn)地底下的鵝卵石遠比自己想象得要多,然后在沒有任何許可的情況下將挖掘面積由15畝擴大至54.58畝,挖出的石頭賣了約17萬元人民幣。
2016年3月份左右,有人向村干部反映了童某挖石賣錢毀地的事。村里緊急叫停,并讓其趕緊復墾。這時,國土局的工作人員也接到群眾的反映,開始陸續(xù)找村干部進行談話。轄區(qū)檢方及時介入后發(fā)現(xiàn)這是一起非法采礦案件,遂要求國土部門將案件移送警方立案。據(jù)統(tǒng)計,近6萬噸砂石被盜采、價值113萬多元的礦產(chǎn)資源被破壞。
該轄區(qū)內(nèi)礦山資源長效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和具體負責人湯某、王某,明知無權決定開采礦產(chǎn)資源,還越職違法為童某、汪某出具情況說明,致使二人以“情況說明”為保護網(wǎng),在三友湖村非法開采礦產(chǎn)資源。10月19日,六合區(qū)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童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金20萬元;判處汪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罰金20萬元。2016年9月10日,六合區(qū)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湯某、王某提起公訴。
濫用職權罪的處罰
根據(jù)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人數(shù)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jīng)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xù)、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