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檢對黃興國立案偵查
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網(wǎng)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決定,依法對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原市長黃興國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二、檢查院如何進行反貪腐
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正式成立,標志著檢察機關(guān)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工作進入專業(yè)化、正規(guī)化軌道。
1995年底,全國有28個省級檢察院,296個分、州、市檢察院,1283個縣、區(qū)檢察院建立了反貪局。
因此,檢察院的反貪腐工作主要是有反貪污賄賂總局(簡稱反貪局)來辦理的。主要有以前程序:
檢察院辦理的貪污瀆職類案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為14天;取保候?qū)徳诖肚?,由犯罪嫌疑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其委托的律師可以提出。
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3日內(nèi)由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1到4天。
接到逮捕的意見書后,在7天內(nèi),決定是否逮捕(決定逮捕的同時如果符合取保候?qū)徎虮O(jiān)視居住的條件,可以進行取保候?qū)徎虮O(jiān)視居住)。
逮捕后一般得偵查羈押期限是2個月,還有可能延長。人民檢察院自偵完畢后,可以進入起訴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