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朱某、李某系湖北省某縣教育管理局會計和出納員。2015年10月12日,二人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賬戶內150萬元轉入李某個人工商銀行卡中,用該款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購買理財產(chǎn)品。獲利后于2015年10月16日,李某將150萬元公款贖回,并存回到單位賬戶上。此過程中朱某、李某盈利550元,被兩人用于消費。后經(jīng)人舉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朱某、李某于2015年12月5日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2016年3月20日縣檢察機關以挪用公款罪對朱某、李某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李某利用職務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進行盈利活動的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李某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當,不分主從。鑒于二被告人自愿認罪,涉案款項在案發(fā)前主動歸還,挪用公款僅使用4天,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且當庭認罪態(tài)度好,法院決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50元。
律師說法
郭少軍律師點評: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將公款非法挪作私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使用權,通過暫時使用公款而獲取經(jīng)濟上的利益。本案中朱某、李某利用國家公職人員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滿足客觀要件中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和進行盈利活動兩項,犯罪情節(jié)較為嚴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盈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fā)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所以法院在審理此案,定罪上合理合法,量刑上寬嚴相濟、罰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