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權轉讓需要公證嗎?
為了保障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之間的合法權益,最好還是做專利權轉讓公證。在做專利權轉讓合同公證時,需要攜帶的材料有:
1、發(fā)明專利權證書原件;
2、發(fā)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的,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和結婚證,夫妻雙方都要到公證處;
3、發(fā)明專利權人為法人的,提供經過年檢注冊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法定代表人親自辦理,如果不能親自辦理,需要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
4、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戶口;
5、受讓人為法人的,提供經過年檢注冊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辦理該項公證的,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
6、受讓人為外地法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公司章程需要事先在當地辦理公證,并提供該公證書原件。
二、專利權轉讓后何時生效?
專利權的轉讓,原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guī)定,該條第四款規(guī)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p>
這就首先要求了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者采用口頭或其他非書面形式的合同,則轉讓無效。 其次,該條還要求轉讓合同應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否則轉讓也是無效的。
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專利權是由國家的專利行政部門經過審查而批準的,其授予經過了登記和公告。 同時,專利權的法律狀態(tài)不僅涉及轉讓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影響到公眾的利益,其變動應當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眾。
實踐中,一些人認為只要雙方簽訂了轉讓合同,受讓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專利權,而到專利局登記只不過是一種備案,可有可無,這種觀點是十分錯誤的,會引發(fā)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沖突,也會給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