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實施許可有哪些方式?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
獨占實施許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nèi),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
排他實施許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nèi),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普通實施許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nèi)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專利實施許可當事人的義務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讓與人的主要義務:(1)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即是自己提出專利申請、經(jīng)專利機關審查后授予了專利權(quán)的技術,或者是讓與人通過合法的轉(zhuǎn)讓合同獲得。(2)提供的專利技術完整、無誤,能夠達到約定的目的,并許可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nèi)實施專利技術。(3)交付與實施該項專利技術有關的資料,并按約定提供技術指導。
受讓人的主要義務:(1)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nèi)實施專利技術,并不得違反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2)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