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專利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行為。它包括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獨占實施許可三種基本形式。所以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首先應該注意的問題就是必須明確約定實施許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還是獨占。 其次,在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應該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的范圍,包括專利實施方式的限制;制造專利產品數量或使用專利方法次數的限制;實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因為按照有關規(guī)定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有以下權利,第一,可以對專利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第二,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第三,可以請求地方各級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