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用新型說明書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初步審查中,對說明書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說明書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一)說明書應當對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xiàn)該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二)說明書應當寫明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還應當包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實用新型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等五個部分,并且在每個部分前面寫明標題。
(三)說明書中實用新型內容部分應當描述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對照背景技術寫明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應當相互適應,不得出現(xiàn)相互矛盾或不相關聯(lián)的情形。
(四)說明書中記載的實用新型內容應當與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相應技術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五)說明書中應當寫明各幅附圖的圖名,并且對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附圖不止一幅的,應當對所有附圖作出圖面說明。
(六)說明書中具體實施方式部分至少應給出一個實現(xiàn)該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方式,并且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
(七)說明書應當用詞規(guī)范、語句清楚,用技術術語準確地表達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及貶低他人或者他人產品的詞句。
(八)說明書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學式、數(shù)學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圖,包括流程圖、方框圖、曲線圖、相圖等,它們只可以作為說明書的附圖。
(九)說明書文字部分寫有附圖說明但說明書無附圖或者缺少相應附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刪除說明書文字部分的附圖說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交相應附圖;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補交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審查員應當發(fā)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并修改數(shù)據(jù)庫中的申請日;申請人刪除相應附圖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十)說明書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寫頁碼。
二、實用新型說明書附圖有何要求
(一)附圖不得使用工程藍圖、照片。
(二)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并不得著色和涂改;附圖的周圍不得有與圖無關的框線。
(三)附圖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號,用圖1、圖2等表示,并應當標注在相應附圖的正下方。
(四)附圖應當盡量豎向繪制在圖紙上,彼此明顯分開;當零件橫向尺寸明顯大于豎向尺寸必須水平布置時,應當將附圖的頂部置于圖紙的左邊;一頁圖紙上有兩幅以上的附圖,且有一幅已經水平布置時,該頁上其他附圖也應當水平布置。
(五)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
(六)一件專利申請有多幅附圖時,在用于表示同一實施方式的各附圖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同一技術特征或者同一對象)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說明書中與附圖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圖標記應當表示同一組成部分;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xiàn),附圖中未出現(xiàn)的附圖標記也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
(七)說明書附圖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寫頁碼。
(八)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得含有其他的注釋;詞語應當使用中文,必要時,可以在其后的括號里注明原文。
(九)結構框圖、邏輯框圖、工藝流程圖應當在其框內給出必要的文字和符號。
(十)同一幅附圖中應當采用相同比例繪制,為清楚顯示其中某一組成部分時可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