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專利權被授予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該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其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制造、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新修改的專利法將未經許可許諾銷售也作為被禁止的方式之一。
從我國專利法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構成專利侵權行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被侵犯的有效的專利權存在。
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有在其被授予專利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實施該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才有可能構成侵犯專利權,在授于專利權以前,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實施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只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凡經過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例如書面許可,口頭許可或者默示許可等,則不構成侵權。默示許可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即為默示許可。對于專利權人主動為他人實自己專利進行技術指導的行為,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專利權人已經默示許可他人或被指導的廠家共同實施其專利技術,不構成侵權。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不構成侵權。
行為屬于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另有規(guī)定一般是指在專利法上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這是指專利法對專利權行使規(guī)定的某種限制。
二、專利侵權行為有哪些
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的專利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專利產品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產品。我國專利法對產品專利的制造行為的保護是絕對的 [2]。不論制造者在主觀上是否知道屬專利產品,在我國領域內的什么地方制造,用什么方法制造,制造了多少產品,只要在制造的產品中完整地使用了他人產品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即構成專利侵權。
2、使用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專利產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的侵權產品,它不包括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計劃實施許可人或者強制實施許可人制造的專利產品。這種使用行為雖然構成侵權,但是,如果使用者在主觀上不知道他所使用的產品是侵權產品,則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產品的行為均不構成侵權。
3、銷售、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這里所說的銷售是指經銷侵犯專利權的產品。經銷侵權產品的行為雖然構成侵權,但是,如果銷售者在主觀上不知道該產品為侵權產品而銷售,則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許諾銷售是指銷售要約的邀請或稱明確表示愿意出售某種產品的行為,其包括展覽、演示、廣告等各種形式。如果未經許可對他人專利產品進行許諾銷售,如在博覽會上對他人專利產品的展示等都將為專利法所禁止。
4、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專利產品是指一種產品技術在我國受專利法保護,在其他國家制造的相同產品輸入到我國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進口這種專利產品的行為即構成侵權。至于該專利產品是在哪一個國家制造的,在制造國是否受專利保護以及采用何種方式進口,都不影響侵權的認定。
5、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使用專利方法是指采用方法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實現(xiàn)發(fā)明的目的和效果。只要一種特定的使用包括在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這種使用行為就是受專利保護的行為。
6、使用、銷售、許諾銷售 [4]或者進口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這是方法專利延及產品的保護行為。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行為人非專利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冒充他人專利產品。在非專利產品的廣告或者說明書中,謊稱該種產品是某項專利產品,標注該項專利的專利號,也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上述專利法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規(guī)定,就是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法律依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