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專利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為行政復議是一種解決行政糾紛的手段,所以必須有嚴格的期限規(guī)定,才能盡快解決行政爭議,有利于及時保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將可能因為超過法定的申請復議期限而被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復議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耽誤法定期限后申請復議的,是否受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決定。在實際操作中,復議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雖然超過了60天的期限,但只要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確有錯誤,且復議申請人亦使法律事務處相信其一直沒有放棄自己的權利(即有證據(jù)顯示復議申請人在提出復議之前一直通過其他各種途徑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門反映交涉此事),法律事務處一般均確認其提出耽誤期限的理由為正當理由,即受理其復議申請。
二、不服專利復議決定怎么辦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相對人可以: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相對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在不服復議決定的訴訟中,被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沒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其工作人員作為國家知識產權的代理人出庭應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限于復議申請人,復議程序中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即被訴客體是原具體行政行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針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訴訟(即被訴客體是行政復議決定)。
(二)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
上述兩種程序,相對人只能選擇進行其中的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