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侵權行為有哪些
侵權行為形態(tài)是制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是依據不同的標準對侵權行為做出的不同分類,這對于明確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等專利侵權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專利侵權的具體形態(tài)根據《專利法》可分為二類:
(一) 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未經權利人許可;(2)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具有以下三種具體形式:
1、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fā)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2、使用他人發(fā)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此類專利侵權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根據《實施細則》第84條規(guī)定,有以下四種形式:
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另外,《專利法》第59條還規(guī)定了另一種違法行為,即“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此種行為不是專利侵權的表現(xiàn)形態(tài),也就不是專利侵權,不承擔專利侵權責任,僅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處罰。
二、侵犯專利權的解決途徑
因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