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侵權的歸責原則
依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銷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來源合法”時,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對善意的銷售或使用者來說,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這種混合原則的使用范圍不能延及制造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
過錯不是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對停止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而賠償損失責任則按不同的場合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對同一專利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應當說與傳統(tǒng)理論對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認識更為合理。
二、專利侵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專利權受到侵害時不論是專利權人還是利害關系人既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來處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終局裁決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處理侵權的時候主要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任何人未經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停止侵權。關于專利侵權賠償?shù)臄?shù)額問題,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也作了相關規(guī)定。此外專利權人不僅可以要求經濟損失賠償而且還可以要求采取恢復專利權人的業(yè)務信譽的措施。
(二)侵權行為的行政制裁。專利法對侵權行為中的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機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guī)定了行政責任。另外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五十九條還對侵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guī)定了行政責任。
(三)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根據(jù)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也需要刑事制裁。專利法第五十八條中明確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專利侵權行為是嚴重的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目前廣大民眾的專利保護意識淡薄,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的執(zhí)法力度和調查取證手段方面也顯得較為薄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曾在報告中明確指出:“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法加強專利的行政保護,充分發(fā)揮專利行政執(zhí)法簡便、快捷、效率高的優(yōu)勢”。我們有理由相信,專利法的第三次修訂,通過不斷完善專利行政執(zhí)法,將使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將進一步完善,專利侵權行為必將得到有效的遏制,我國的專利制度將會在更加健康的軌道上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