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行政訴訟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jù)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決定的內(nèi)容不同,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可以分為三類:
(一)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案件
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的案件
(1)對形式審查階段駁回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的復審決定不服而發(fā)生的糾紛。
(2)對實質審查階段駁回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不服而發(fā)生的糾紛
2.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專利權人作為原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2)無效宣告請求人作為原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有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3)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分別作為原告,均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權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二)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
1.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施強制許可決定的案件
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的案件
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的案件
(三)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基于職權作出的以下行為可以提起專利行政訴訟。
二、專利行政訴訟如何收集證據(jù)
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提出專利行政訴訟時可以不必舉證,但是如果在起訴狀中需要引用證據(jù)來說明己方的論點時則應當在提出起訴的同時向法院提交這些證據(jù),并應當列出證據(jù)清單。
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提出的專利行政訴訟,專利復審委員會承擔舉證責任,但是起訴方為了使起訴狀中所陳述的理由更充分,可以引用必要的證據(jù)來證實和說明己方的論點,此時就應當在提出起訴的同時向法院提交這些證據(jù),并列出證據(jù)清單。
第一,證據(jù)的形式要件,如域外證據(jù)是否經(jīng)過公證、認證,取證過程是否在公證人員的公證下進行,書證是否有原件,證人是否與各方當事人有特殊的利害關系等,只要確實存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jù)形式要件的,律師就要抓住一一提出,達到否定證據(jù)實體效力的目的。
第二,如果原告是無效請求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對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jù)不采信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jù)采信規(guī)則的,原告需要進一步論證正是由于對于證據(jù)采信或不采信的不合法才導致了被告作出錯誤的決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對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的證據(jù)被告確實應該采信而不采信的,被告的行政行為就有很大的可能被撤銷。
第三,專利行政訴訟中是否還能提供新的證據(jù)
無效請求人無論在訴訟中是原告或第三人,都不能再補充新的證據(jù),因為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的基礎就是無效請求人在無效程序已提交的證據(jù),補充證據(jù)超出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范圍是不被允許的,但專利權人在訴訟中如果有能證明專利產(chǎn)品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證據(jù),例如很好的市場收益,科技進步的獲獎證書等在商業(yè)上取得巨大成功的證據(jù)應積極向法庭提交,雖然一定會受到對方的質疑,但一般情況下這些證據(jù)能在心理上影響法官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這種影響對于是否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認定是有幫助的。
第四,專利行政訴訟中的鑒定意見
在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件中,有一部分的案件所涉及的技術比較復雜,可能涉及技術鑒定的問題。一種情況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進行鑒定,告知當事人案件需要聽取專家意見或直接找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另外一種情況是原告申請技術鑒定,法院同意并進行委托鑒定。無論何種情況,原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都有權提請法院注意鑒定人員或有關專家人選的適當性,從而保證這種鑒定或意見的聽取是公平、科學、合法的。如果鑒定結論對原告或第三人不利時,在庭審質證過程中,原告或第三人以及代理人應對鑒定結論本身的科學性和鑒定人身份以及鑒定程序的合法性方面提出質疑和反駁,找出其缺陷,并應當積極舉證,使鑒定結論不被采信。
總之,原告和律師應從復審委員所作審查決定的過程中找到無效程序中被告在程序和實體方面存在的具體缺陷,即要從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字里行間找到不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描述和事實依據(jù),并對其進行深入細致地法律分析,從而使法院能夠接受原告的觀點和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