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內容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寫明下列各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人及電話;
(二)請求人的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qū);
(三)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以及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四)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理由和事實、期限;
(五)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受托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執(zhí)業(yè)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
(六)請求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還應當有該機構的蓋章;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項。
請求書及其附加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二、怎樣提出專利強制許可申請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于公共的非商業(yè)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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