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技術轉讓合同
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即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不同,必須是現(xiàn)已存在的技術成果。尚未研究開發(fā)出的技術成果、專利或非專利成果權屬無關的知識、技術、經(jīng)驗和信息,不能成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
技術轉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jù)《合同法》策343條之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
二、違反技術轉讓合同應承擔什么責任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的大致相同,概括來說,就是讓與人應當按約定向受讓人轉讓技術成果,受讓人應當按約定向讓與人支付價款或使用費。相應地當事人違反合同時所應承擔的責任也有共性。
(一)讓與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照合同約定轉讓技術的,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違反合同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3、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二)受讓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2、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合同約定范圍的,未經(jīng)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3、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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