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禁止反悔原則
所謂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或申請人與專利局之間的來往信函中,已經(jīng)確認為已有技術或明確表示放棄請求的保護技術內容,在以后的指 控第三人侵權時不得反悔。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反悔,將其已經(jīng)認為不屬于其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內容擴大解釋為屬于其專利保護范圍,受訴法院將不予 支持。禁止反悔原則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它是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法中的體現(xiàn)。
禁止反悔原則是國際上的通行原則。在美國和英國,該原則是衡平法上的保護手段,法院在進行專利侵權判斷時,不允許專利權人將專利保護范圍擴大到其在審批 程序中為取得專利而放棄的保護內容。例如,在1980年8月的達納上訴案中,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有如下解釋:當專利權人通過自己的行為主動地向侵權人表 示或通過使對方產(chǎn)生錯覺的沉默使其相信自己的商業(yè)行為將不會受到專利權的干擾,并且該侵權人依賴這種表示繼續(xù)自己的業(yè)務或擴大自己的業(yè)務,則此時便產(chǎn)生了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悔。該原則使得專利權人無權追回訴訟前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也不能取得訴訟后產(chǎn)生的任何經(jīng)濟賠償和其他救濟措施,因此,一旦禁止反悔的辯護成 立,專利權人便會徹底敗訴(Dana Corp.V.American preciscon CO.et al 221 USPQ 1098)。日本、德國等都作了類似規(guī)定并在司法實踐中加以運用。
關于專利權人對哪些內容不得反悔,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guī)定,理論界也存 在著分歧。在美國,審理時不僅要注意專利申請人在爭辯或修改時所放棄的權利范圍,還會注意其所放棄的原因,如果放棄的范圍不涉及現(xiàn)有技術所披露的內容或放 棄該范圍是基于除權利要求缺乏新穎性或非顯而易見性以外的其他理由(如權利要求不清楚),則不能以此原則來阻止將權利解釋到合理的范圍;在德國,法院除要 參考有關專利在德國專利局的審查資料,還要參考聯(lián)邦專利法院無效程序的審查資料;而日本法院認為,專利權是實施專利發(fā)明的專有權,其權利范圍與專利發(fā)明的技術范圍相同,專利發(fā)明的技術范圍是根據(jù)說明書中記載的權利要求來確定的,在實際判例中,既有根據(jù)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的陳述,也有根據(jù)專利說明書禁止反悔的。理論界有人主張侵權判斷應嚴格以權利要求為準,而專利權人在審批程序中認可、承諾、放棄的技術內容,只要來反映在權利要求書中,就不應該認定;還有人主張專利權人主動對被告所作的明示或默示的不追究其侵權責任的意思表示亦不得反悔。
二、禁止反悔原則的基礎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禁止當事人反悔,反悔者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也普遍采用此原則。如果專利權人在其專利 審批過程中,通過專利申請文件或中間文件,認可、承諾、澄清或放棄的內容,例如專利權人已經(jīng)確認為已有技術的內容或明確表示不屬于其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 或放棄請求保護的技術內容,則這些內容只要記錄在案,就不得反悔。下面以一個典型案例對此予以說明。
原告1985年4月23日向中國專利 局申請變色筆發(fā)明專利,1989年6月7日授予發(fā)明專利權。該專利的獨立權要求為:一種涉及變色的書寫工具的變色筆,由筆桿、能容納彩色液體的筆芯和數(shù)支 筆尖同筆芯相通的筆尖所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數(shù)支筆尖集中固定裝在一支筆頭上,使筆尖之間靠近又互不接觸,而與所述的筆尖相通的容納各色液體而又互不混流 的筆芯也是固定地裝在筆桿之中。專利局對原告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過程中,1986年8月27日,原告向專利局審查員遞交的函件中稱:原告申請的變 色筆與專利局1986年2月5日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一種多頭筆”有本質的區(qū)別,原告發(fā)明變色筆的目的和功能是變色筆能使兩只相鄰的筆尖雙雙著紙而使兩種 顏色重合成一種新的色彩,而多頭筆寫出的字跡的顏色是固定的標準色。1990年間,被告生產(chǎn)多色水筆,該產(chǎn)品由筆桿、筆座、筆芯組成,筆桿內數(shù)根儲水芯, 儲水芯一端與筆芯接觸,筆芯另一端為筆尖,筆尖互不接觸,筆尖之間由粘膠物填充間隙和互相固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法律保護專利權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其保護范圍以專利權人為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而完成的技術方案及其體現(xiàn)在專利要求書中的內容為限。原告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向專利局遞交的函件反映了其發(fā) 明的必要技術特征和保護范圍,被告生產(chǎn)的多頭筆產(chǎn)品,因筆尖的排列方式同原告的發(fā)明不同,不能使筆尖雙雙著紙而使兩種顏色重疊形成新的色彩,已被原告列為 已有技術排除在其專利保護范圍之外,因此被告生產(chǎn)的多色水筆及其轉讓該技術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發(fā)明專利權的侵犯。
本案體現(xiàn)了專利訴訟中的禁止反悔原則。一般來說,原告的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以及向專利局呈遞的函件充分反映了專利權人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必要技術特征和技術范圍,在以后指控第三人侵 權時不得對此反悔,即在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以及是否構成侵權時,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一致,不能為了獲得專利權而在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對權利要 求作較窄解釋,專利權人不論在專利申請時還是在專利審查期間對專利文件的修改所作出的認可或放棄,在以后的侵權訴訟中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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