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等同判定是否應當考慮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和爭議
杭州騎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騎客公司)是ZL201420314351.5號“電動平衡扭扭車”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利人。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4年6月1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12月10日。其權利要求1內容為:“電動平衡扭扭車,其特征在于:包括頂蓋、內蓋、底蓋、輪轂電機、轉動機構、平衡機構;頂蓋、內蓋、底蓋均包括兩個成對稱布置且可相互轉動的部件,內蓋處于頂蓋及底蓋之間并與這兩者配合在一起;內蓋的中間橫向位置固定有轉動機構;內蓋的左右兩側邊緣位置固定有縱向設置的輪轂電機;平衡機構固定在底蓋上并與電機連接;所述轉動機構包括兩個軸承、一個軸套、兩個卡簧;兩個軸承分別固定在內蓋的兩個相同部件的內端,軸套固定在兩個軸承內并通過卡簧固定在內蓋上?!?/p>
法院判決:認定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安尚公司主張的區(qū)別點1,通過閱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可知,“頂蓋、內蓋、底蓋均包括兩個成對稱布置且可相互轉動的部件”意指頂蓋、內蓋、底蓋均由兩個部件構成,且該兩個部件成對稱布置并可相互轉動,而不是指頂蓋、內蓋、底蓋上均安裝有其他部件。被訴侵權產品的頂蓋、內蓋、底蓋均符合上述特征。安尚公司對權利要求所記載的該技術特征理解有誤,所主張該項區(qū)別不能成立。關于安尚公司所主張區(qū)別點2,通過閱讀涉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可知,在涉案專利中,輪轂電機是縱向(即垂直于地面方向)安裝于產品兩側的帶電機的車輪,安尚公司關于輪轂電機是指輪轂中的電機的主張不能成立,被訴侵權產品具備該技術特征。關于安尚公司所主張的區(qū)別點3,被訴侵權產品的平衡機構確是安裝于內蓋上,但平衡機構安裝于內蓋上或底蓋上在所采用的技術手段,能實現的功能和達到的技術效果上均基本相同,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即可在二者之間相互聯想得到。因而,該兩項技術特征屬于等同特征。關于安尚公司所主張的區(qū)別點4,軸承根據摩擦性質可以分為滑動軸承和滾動軸承。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描述了軸承、軸套的技術特征,附圖中給出了使用滑動軸承和軸套的具體實施方式,被訴侵權產品的轉動機構使用的亦是滑動軸承與軸套,具備了相同的技術特征。因而,被訴侵權產品具備了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在否定安尚公司所作現有技術抗辯后,杭州中院認定侵權成立,判決安尚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責任。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涉案專利曾經無效宣告程序,專利復審委在審查決定中認定:涉案專利申請日前,腳控雙輪電動平衡扭扭車技術尚處于早期發(fā)展階段,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而言,可借鑒的公開技術很少;涉案專利對現有技術中的扭扭車車體由頂蓋和底蓋構成的兩層框架結構進行了具體的結構改進,在頂蓋與底蓋中間設置了內蓋支撐結構,從而形成由頂蓋、內蓋和底蓋構成的三層結構,結構更加穩(wěn)定、牢固,并使得相應的內部部件可設置于內蓋上,給出了車內內部部件的具體安裝方式,進一步解決了合理布置車內內部部件的技術問題。
在具體的判斷上,兩技術特征在手段上雖有差別,但在所實現的功能和效果上基本相同,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披露了內蓋可以固定轉動機構和輪轂電機技術特征的情形下,被訴侵權產品將與輪轂電機相連接的平衡機構也同時固定在內蓋上,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顯然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得到。因而,應當認定二者屬于等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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