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許可銷售專利產品,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A公司于2012年從其董事長王某處受讓取得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涉案專利產品,由于造型獨特、美觀,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青睞,銷售量巨大。涉案專利曾有案外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申請,但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后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經調查,A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未經許可銷售了侵犯涉案專利權的吸頂燈產品,嚴重損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侵權產品;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根據(jù)我國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jù)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通常來說,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本案中,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從主視圖和立體圖的視角來看,均具有成階梯狀的兩個圓臺形外觀造型以及弧面形的燈罩,兩者在視覺效果上無差異。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的主要區(qū)別僅在于從俯視圖的角度看,被控侵權產品沒有用于固定的橫條,且多了安裝卡扣,另安裝孔的分布也不同,但由于上述俯視圖呈現(xiàn)的部分在產品實際使用狀態(tài)中基本為視覺不可見部位,消費者在選購被控侵權產品時一般也不會注意到該部位存在的視覺差別,故按照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標準,上述區(qū)別點相對于被控侵權產品的整體而言屬于細微區(qū)別。因此,本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A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近似,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A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
律師說法:所應承擔的責任
法律確有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故其此項辯稱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采納。關于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A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侵權遭受的損失以及被告的非法獲利,且無專利許可費可以參照,此種情況下,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法定賠償?shù)囊?guī)則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但本案中,基于侵權產品的銷售者被告程運燈飾經營部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規(guī)模較??;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較低,其利潤額也較低,故若適用1萬元的最低法定賠償數(shù)額將明顯高于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獲利或者A公司因被告銷售侵權產品所受損失,因此,對于被告在本案中所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將依據(jù)涉案專利的類型為外觀設計專利、被告實施的是銷售行為,同時綜合考量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規(guī)模、利潤等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A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合理費用支出,除公證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費用由公證書所附的商品銷售信譽卡可印證外,A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他費用的支出情況,但考慮到A公司確有為本案聘請律師并為調查取證進行過公證,差旅費用也有實際支出,故將遵循公平、合理原則,酌情確定合理費用的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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