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專利技術開發(fā)的合作協議,如何認定是否可以解除
A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向岳陽中院起訴稱,2007年9月1日A公司與B公司、C公司簽訂《MEDISTAR快速檢測項目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后A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但B公司、C公司未依約出資,合作項目缺乏資金無法按計劃進行合作經營。請求判決:1、解除A公司、B公司、C公司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2、責令B公司、C公司連帶依約賠償A公司直接損失人民幣10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判令B公司、C公司連帶賠償A公司向外承擔的違約金損失160萬元。
法院判決:合作協議有效
《合作協議》是A公司、C公司、B公司經過平等協商后自愿簽訂的,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該《合作協議》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由于糾紛發(fā)生后,A公司在起訴中要求解除協議,B公司在反訴中也要求解除協議,并且事實上三方當事人已無繼續(xù)合作的基礎,故岳陽中院決定解除A公司、C公司、B公司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C公司、B公司應將A公司的設備予以退還。
律師說法:本案中的合作協議的效力
案涉《合作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一致表示,合同依法成立。本案當事人在《合作協議》中約定,A公司同意以技術入股方式與C公司、B公司在中國共同合作開發(fā)項目。A公司以技術出資,C公司、B公司提供資金、場地等,并準備在長沙成立隸屬于C公司的子公司。協議還約定了A公司以全部產品技術與主要設備及生物、化學原材料入股,占總股本的45%;C公司、B公司按資金及相關條件入股,占總股本的55%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企業(yè)協議,是指合作各方對設立合作企業(yè)的原則和主要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的書面文件。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企業(yè)合同,是指合作各方為設立合作企業(yè)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的書面文件?!备鶕逗献鲄f議》約定的內容和上述規(guī)定,案涉《合作協議》為一份設立合作企業(yè)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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