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專利許可中非法壟斷技術的行為
甲公司(甲方)與乙公司(乙方)簽訂“專利技術合作及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一份,合同簽訂后,乙公司按合同約定將陽明樓房產(chǎn)交付給甲公司抵合同款,但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定金。甲公司致函乙公司,認為其已經(jīng)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要求乙公司支付定金50萬元。2000年1月26日,針對甲公司的來函,乙公司復函,提出對方的產(chǎn)品沒有專利權保障,且由于市場其他供貨商每一平方米的產(chǎn)品市價僅為25元等因素,將導致其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要求甲公司提出解決方案,否則將依合同法規(guī)定申請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合同。2000年1月28日,針對乙公司1月26日來函,甲公司又函告乙公司,辯駁乙公司終止或變更雙方簽訂的合同無理。2000年3月1日,甲公司再次致函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履行雙方所簽的合同。此后,雙方?jīng)]有再為履行合同等問題進行過接觸或協(xié)商,甲公司也沒有向法院申請撤銷或變更訟爭的合同。
法院判決:不構成壟斷
法院審理認為,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專利技術合作及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的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合同內(nèi)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后,乙公司雖然已將廈門陽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房產(chǎn)抵作合同款項履行合同部分義務,但其未依合同規(guī)定交付定金并繼續(xù)履行完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而甲公司在履行合同部分義務后,因遭到乙公司的無理阻攔而被迫停止合同的繼續(xù)履行?,F(xiàn)乙公司以黃河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等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事實依據(jù),訟爭合同尚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雙方簽訂的“專利技術合作及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也沒有特別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據(jù)此,在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乙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及返還款項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合同雙方停止履行合同至本案起訴時期間雖已達三年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并沒有規(guī)定提出解除合同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甲公司答辯認為本訴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缺乏依據(jù),其主張不予采納,但其認為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無理應予駁回訴訟請求的答辯,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看待專利實施許可由許可方提供專用設備的行為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行為,是指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技術接受方不需要的技術、服務、原材料、設備或者產(chǎn)品等和接收技術接受方不需要的人員,以及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設備等。本案訟爭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涉及的石材成型機是包含專利技術的專用設備,實施該技術,購買該機器設備是必需的。依據(jù)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約定,實施該專利技術所使用的設備包括主機、特種模具及傳送帶,以建立造價為人民幣五百萬元的生產(chǎn)線。乙公司從被黃河公司處約定獲得的專利實施許可,并不是制造專利產(chǎn)品(即石材切壓成型機),而是通過使用該專利產(chǎn)品生產(chǎn)、銷售最終產(chǎn)品石材。因此,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由技術許可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專用設備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案訴爭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第三條寫明了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專利申請?zhí)?、專利號、專利有效期、專利證書號等涉及該專利技術的有關真實信息。該合同簽訂時,被黃河公司(其前身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某即為石材切壓成型機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黃河公司作為本案訟爭合同的許可方,并沒有實施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其當時的法定代表人亦為合同許可方的簽字人即專利權人,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也未侵害專利權人或他人合法權益。所以不能認為該合同系欺詐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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