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落入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判定不侵權
張某稱:A公司、B公司、C公司于1995年至1999年期間,采用與其相同或等同的降低蘆丁渣堿度的工藝方法[其中包括專利授權公告號為CN1050265C《發(fā)明專利說明書》中權利要求記載的加水置換、微生物發(fā)酵、加入稀酸中和降低堿度的方法,公開號為CN1084358A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中權利要求記載的各種降低堿度的方法(如:二氧化碳和空氣中的水亦可起到稀酸的中和作用達到降低堿度的方法)]等,大批量地生產蘆丁渣畜禽飼料,并銷往外省,獲取了豐厚的利潤。三采用與其專利相同或等同的工藝方法生產蘆丁渣畜禽飼料的行為,侵犯其享有的專利權。訴請判令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65萬元(其中A公司15萬元、B公司20萬元、C公司1.5萬元)。 A公司、B公司、C公司答辯稱:我們從未使用過張某的專利技術。我們對蘆丁渣的處理方法,只是將蘆丁渣甩干后,再曬干或烘干即成,生產出的產品并不能直接作為飼料使用,只是作為添加劑。A公司已于1999年7月就停止生產張某所稱的蘆丁渣畜禽漁飼料。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不構成侵權
三處理蘆丁渣時未采用張某專利方法中降低堿度三種方法中的任何一種,在其各自工藝過程中對蘆丁渣原料也沒有張某專利方法的兩步操作中的第一步降低堿度的操作,而只是直接甩干脫水和干燥,亦即未落入張某專利的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故與張某生產蘆丁渣畜禽漁飼料的專利方法不相同,亦不等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該院判決如下: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屬于相同的權利要求
張某依法享有的專利證號為ZL92108291.6號蘆丁渣畜禽漁飼料制造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權,因在法律的保護期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公開文本中獨立權利要求1記載的內容是:一種蘆丁渣畜禽漁飼料制造方法,其特征是利用以槐米制造藥物蘆丁后的剩余物蘆丁渣作原料,將原料蘆丁渣降低堿度。說明書與權利要求內容相對應的說明是:“用各種方法降低堿度使PH降至為5~9較適宜”,表明了該權利要求內容的含義是:(1)其專利方法是以槐米制造藥物蘆丁后剩余的蘆丁渣為原料;(2)使該原料制成為其所說的飼料只有一步降低堿度的操作;(3)在降低堿度時,允許使用不需特別限定的各種方法;(4)在其降低堿度過程中,對堿度降低的程度也無特定指標和要求的限定。但公開文本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所表明的只是張某就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內容所提出的希望給予專利保護的內容及其范圍的主觀愿望。比較張某專利的授權文本與公開文本中獨立權利要求1的內容,清楚表明了其為獲得該專利時在保護內容和范圍上所作的明顯縮小的修改。因此,由授權文本所表明的專利權人在其專利審查授權過程中已經確認和承諾表示放棄而不再要求保護的內容,在侵權訴訟過程中不應重新提出要求給予保護,以避免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授權過程和侵權訴訟過程中出現(xiàn)不一致和不確定,使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更加清楚準確。故張某所享有的ZL92108291.6號蘆丁渣畜禽漁飼料制造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保護范圍,應以其授權文本的權利要求1內容為準張某在專利說明書中對其專利申請?zhí)岢銮暗囊延屑夹g評價中明確指出:“人們曾試圖以此廢棄物蘆丁渣直接作為豬飼料,但因嗅感及味感不佳均告失?。ㄘi不進食)”。三對其各自以槐米為原料用石灰水提取制造藥物蘆丁后的高堿度蘆丁渣采用直接甩干脫水,而不作張某專利方法所說的降低堿度的處理,從方法上講應屬于張某已在其專利說明書中所稱的使用產品嗅感及味感不佳,不能作為飼料使用而予排除的已有技術的失敗方法。即使三使用這一方法所得到的產品也能作為直接使用的飼料,其也應屬于有別于張某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另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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